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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锦州市口腔医院签署合作意向

2017-01-12 09:57 | 网络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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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3 证券简称:通策医疗编号:临2017-009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锦州市口腔医院签署合作意向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于合作设立锦州口腔医院之意向协议》为战略框架协议,系合作双方将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及其合作细则的基础。目前相关事项有待进一步商讨,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在另行商议和签署具体合作事宜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7年 1 月 10日,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通策医疗”)与锦州市口腔医院签署《关于合作设立锦州口腔医院之意向协议》(以下简称“意向协议”),现就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意向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为了适应国家医改的大政方针和公司自身发展的需要,公司与锦州市口腔医院经友好协商签署《意向协议》。本《意向协议》为战略框架协议,系双方将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及其合作细则的基础。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在另行商议和签署具体合作事宜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对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合作对方:锦州市口腔医院

  锦州市口腔医院成立于1958年,是市卫计委直属的、辽西地区唯一一所集口腔预防、医疗、教学、科研为一体的专科口腔医院。 锦州市口腔医院总面积近4000m2,设有三个分诊,牙科诊疗椅位63台,专科病床50张,教学面积达2000m2。医院设有:口腔修复科、牙体牙髓病科、牙周病科、牙周粘膜病科、特诊科、VIP诊室、口腔颌面外科、外科病房、口腔预防科、种植中心、正畸中心、儿童牙病诊治中心、教学实验室等。

  与公司关联关系:无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此次签署的《意向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在另行商议和签署具体合作事宜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意向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锦州市口腔医院

  (一)建设规模

  甲方投资设立营利性医疗机构“锦州口腔医院”,同时注册锦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加挂“中国科学院大学医学中心附属锦州口腔医院”,建制和规模比照三级口腔专科医院标准。

  (二)甲方的投资范围与相关内容

  新建医院的建设投资由甲方出资95%,投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事务性投资。

  (三)乙方的投入范围及相关内容

  新建医院将以5%的股权的形式,激励乙方全体员工自愿参与“锦州口腔医院”的投资。

  1、乙方原团队积极参与新建制和新模式下的口腔专科医院的注册建立,按照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管理原则参与新模式下的锦州口腔医院的建设过程和建立后的运行,为新建医院提供人员及技术支持。

  新医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按照锦州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的章程设立董事会,院长由董事会聘任,全面负责医疗业务管理。原口腔医院的全部医护和工作人员自愿到新建的医院工作和执业,新建医院将按业务需要公开招聘部分合同制医生、护士等人员,以补充新建医院的医疗力量。

  2、锦州市口腔医院和锦州市口腔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牌子永久保留在拟新建的锦州口腔医院,以此来履行锦州市口腔医院原有的预防控制、质控中心、国家级规范化培训基地和教学医院等职能;特别强调的是在锦州口腔医院续存期间任何部门不得使用锦州市口腔医院的品牌进行医疗服务。

  (四)投资及收益

  1、甲方承诺在锦州口腔医院成立五年内,同意将归属于甲方的盈利利润,继续放在锦州口腔医院用于日后的经营、运行及再发展。

  2、锦州口腔医院每年利润具体分配方案在将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及其合作细则之中明确。

  由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本协议所签条款和相应的补充条款将随之调整。

  四、签署《意向协议》的目的及可能带来的影响

  本《意向协议》的签订,促进了锦州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更有利于公司口腔医疗业务的发展,与锦州市口腔医院的合作有助于公司在辽宁地区开展口腔医疗服务,有助于提升公司在北方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五、《意向协议》风险提示

  本《意向协议》为战略框架协议,系合作双方将来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及其合作细则的基础。目前相关事项有待进一步商讨,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在另行商议和签署具体合作事宜时,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通策医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爱牙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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